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通知 > 正文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细则

时间:2008-03-26 点击数:

一、报废原则

1.仪器设备报废是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必然过程,也是优化实验室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浪费,清理不良资产,提高资产效益和管理效率,强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2. 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资源,甚至是稀缺资源。因此,要以科学发展观来审视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本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

3.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有利于学校的快速发展,而不是以报废设备的数量为依据。各部门要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学科建设上,使我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提高档次,而不是形式上的新旧更替。

4.分析、研究仪器设备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不予报废,做到物尽其用,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5. 在仪器设备调剂、报废之前,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附件、配件、说明书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转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二、报废条件

根据《大连大学仪器设备调剂、报失、报损、报废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与鉴定。

1. 运行时对操作者安全无保障,且不能改造与完善的;

2. 对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或公害,目前又无有效方法治理的;

3. 属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且可以由相应的仪器设备替代的;

4. 因事故、破坏或灾害造成的损坏,不能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维修费用超过原值70%的;

5. 整机或主要零部件因被盗、丢失,经侦察或寻找确无下落,并且已按有关规定经过处理的;

6. 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严重老化,性能明显落后,无使用和再利用价值的。一般情况为:软件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电子仪器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机电类在15年以上;

7. 使用时间过长,零部件严重磨损,精度降低,又购买不到维修件,虽可定做,但经济上又不合算的;

8. 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质量低劣,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等活动要求的最低标准的;

9. 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性报废的;

10.其它情况应报废的。

三、补充说明

1.技术鉴定专家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技术人员组成。到部门鉴定拟报废设备时,要具有针对性并采取回避制度。

2.单价大于等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必须由5人(含)以上,并且逐一签字。

3.各部门要认真填写“申报单”。要对拟报废的设备预先鉴定,写清报废理由。凡是理由不细致、不准确的,学校专家不予鉴定。

4.原则上购买时间在5年以内的设备不予报废,购买时间未超过10年的,要严格审批。因外观陈旧或损坏、款式过时等非主要性能不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不予报废。

5. 电子仪器是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码中03和05大类,即仪器仪表、电子测量仪器、计算机、视听设备等;机电类是指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码中04大类,即金属切割机床、木工机械、电机、工程机械等。

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