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教工宿舍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取暖期共计137天,按照原收费标准,每人每年应扣349.37元。经领导研究决定,今年寒假放假每人少扣50天,即137-50=87天。因此取暖费的计算标准为:
349.37÷137天=2.55元/天
2.55元×87天=221.86元
如有疑问,请与房产科联系,电话:3440。
国有资产管理处房产科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