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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城山家属楼空闲房屋出租(借)问题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2-03-02 点击数:

关于高城山家属楼空闲房屋出租(借)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使我校高城山家属楼空闲住宅、公建房能够充分利用起来,达到增收节支之目的,根据校长办公会纪要(校字【2012】1号)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 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本校职工可以承租(借)校高城山家属楼空闲住宅。承租(借)人自行承担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分如下情况处理:

1 若按第五条规定租住房屋者,房租按市公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

2 若按对外出租处理,房租按市场价的70%收取。租房协议一年一签。

3 临时借住房屋者,按市场价的50%收取临时住房租金。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二 校高城山家属楼住宅、公建房对外出租时,按第一条规定处理,房租按市场价收取。

三 现已借住房屋者,待协议期满后,按第一条处理。

四 学校负责出租(借)房屋的房体、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的完好。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协议和管理。

五 现已承租学校正式分配住宅(未买产权)的租户,视为承租公有住房,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问题上算有房户

六 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依职权管理学校的高城山家属楼空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