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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大财采〔2024〕161号)

时间:2024-02-27 点击数:

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2024年版)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工作开始前宣读评审工作纪律,进入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的人员(含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组织机构人员等),应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要求:

一、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进入评审现场

二、不得携带含有供应商信息的纸质材料入场,如开标记录表、投标(响应)文件签收登记表等。

三、不得干预或影响正常的评审工作,不得讨论与评审无关事项,不得闲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在现场喧哗、随意走动。

四、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确需离开的,不得两人及以上同时离开,且采购组织机构人员不得陪同。如需用餐,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五、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其他人员的倾向性意见。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不同意见时,采购人代表可以在采购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向评审委员会进行客观公正的解释。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不得交头接耳、密切接触,不得指点含有供应商信息的电脑界面和其他任何介质。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应独立评审,不得分组评分,客观评分项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对于系统提示的个人主观评分偏离评委会成员平均值30%的情况,可视实际情况确认意见或理由后继续维持原评分,也可提请评审组长退回后重新评分。任何人员不得以保持主观评分在平均值30%范围内的名义协商讨论和分档打分,不得强制他人修改评分。

八、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九、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评审过程中加强阶段性复核工作,特别是对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情形进行重点复核。报价评审结束,评审组长点击“提交意见”后,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委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法定情形任何人员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十、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对评审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索取额外评审费用。

十一、所有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