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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印章管理办法(国资处发〔 2024〕3号)

时间:2023-12-2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部门印章指的是“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遵照《大连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部门印章主要用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公务处理,向学校党委、行政和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证明等。

(二)部门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第五条 印章保管与使用

(一)部门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二)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固定场所。未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必须妥善保养,确保印文清晰。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情况,声明作废。

(三)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将印章随意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印章不得带离保管地,如因特殊情况需在保管地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章。

(四)用印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做好登记,写明用途、时间,一事一记,一印一记。

(五)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章内容,严禁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及超出印章规定使用范围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六条 其他

(一)严禁违规自刻公章,严禁伪造公章或使用伪造公章。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一经发现,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个人责任。对因此造成违法、违纪及经济损失的,由国资处对违纪者追究责任并索赔相应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二)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