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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国资处发〔2024〕2号)

时间:2023-12-22 点击数:




为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处内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大连大学教职工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修订)》(校委发〔2023111号),结合资产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

第一条 处内全体工作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

第二条坐班制人员每个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0-16:00。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按单位规定的学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等时间考勤,缺勤按工作日计算。

第三条 全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或者擅离工作岗位;因故无法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实行工作任务制的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要向单位报备(包括事由、目的地、离开期限等信息)。

第四条 职工请假原则上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履行审批手续。确因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由职工本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请假,并在事后(返岗工作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补办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职工应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五条 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上班,履行销假手续。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在原假期未满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处长作为处内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领导责任。采购科负责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全处职工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职工考勤结果实行中层单位内部公示制度、月报制度。每月初应将前一月的考勤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由处长办公会议受理考勤结果相关异议并做出结论。

第八条 采购科在每月2日以前(如遇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寒暑假则顺延),将填报完整并经公示后的前一月考勤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采购科存档备查),经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人力资源处。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借调、挂职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学校结合审批情况以及有关规定确定考勤结果。

第十条坐班制人员因学校临时性工作安排或本部门重大工作需要,由单位(部门)领导安排加班的,可根据加班情况申请调休。被调休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调休原则上需在加班审批通过后的一年内进行,且不得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原则上,加班以3个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次性加班不足3个小时的不予计算。

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须请病假。

职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须向综合管理科提交就诊病历和医疗机构依据病历开具的完整医疗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经处长审核后,依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建议批准其病假期限。

职工请病假,不满5天的,经处长审批,请假单由采购科留存备查;过5天未超过10天的经处长和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单由采购科留存备查;超过10天的须报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跨月份长期休病假的,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在销假时一并提供。

第十二条 事假

职工因处理个人事务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请事假。

职工请事假,不满5天的,经处长审批,请假单由采购科留存备查;过5天未超过10天的经处长和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单由采购科留存备查;超过10天的须报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

对于享受寒暑假待遇的职工,原则上工作期间不允许因私出国(境)。工作期间确因个人特殊情况请事假因私出国(境)的,经处长办公会议同意、学校批准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工作期间请事假出国(境)旅游的,学校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以享受婚假10天。婚假原则上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上述规定的婚假外,经个人申请,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请婚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采购科留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

依法办理生育手续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性教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可享受20天的护理假。女职工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男教工护理假遇寒、暑假不顺延,且于配偶生产后一次性休完。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不按缺勤处理,只履行处内请假审批手续。

女职工因其个人客观原因在产假结束后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的,经其本人申请,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职工请产假或护理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延长产假的,经处长审批后,请假单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假

职工接受节育等手术的,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按照学校规定享有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未满1周岁的,可享受哺乳假。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哺乳,每天60分钟(路途属于工作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60分钟。

职工请哺乳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采购科留存。

第十七条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生活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日与国家法定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具体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请不超过3天的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料理丧事的,经个人申请、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职工请丧假的,由处长审批,请假单由综合管理科留存。

第十九条 被鉴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其休假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丧假超出上述规定的天数,经个人申请、处长办公会议同意、学校批准的,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未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或处内同意但学校未批准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假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1.病假在10天及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10天至30天(含)的,基本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按日扣发;超过30天未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按日扣发;超过3个月的,绩效工资按日扣发,基本工资做如下规定: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正常发放。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发放。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不能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如低于80%,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

因职工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病伤,不按病假处理,不能上班工作的,停发全部工资。

第二十二条 事假的工资待遇和时限计算:

年内累计事假不满10天的,工资正常发放;超过十天的,累计超过10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绩效工资按日扣发。

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三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丧假、路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婚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含寒暑假;正常产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不含寒暑假。

第二十四条 产假延长期间工资待遇按事假计算。产假延长期间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产假延长期间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试用期内休病假、产假的,其试用期可相应延长。


第四章 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未经批准出国(境)的;

(四)经组织批准因公出国(境)研修、国内学习进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情况,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五)因私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七)病假、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或有偿创收活动的;

(八)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九)递交调动或辞职申请,在学校审批期间,未完全办结离校手续前未在岗正常工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职工存有以上旷工情形的,经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由处长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处。

第二十七条 旷工时的工资待遇,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旷工1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二)累计旷工2天扣发当月半个月的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三)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

第二十八条 旷工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二十九条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