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合法安全的使用,保障职工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规定,现将特种设备的各环节相关要求以及风险敬告如下:
1. 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2. 大连大学实验室常见在用特种设备
2.1. 压力容器
包括灭菌器、压力储罐、气瓶、空压机、油分离器、气体稳压器、活性炭碳吸附器、分子筛干燥器、粉尘过滤器、反应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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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
气瓶 |
氧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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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 |
液化气体 |
液体 |
气体 |
液化气体 |
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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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 |
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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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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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 |
医用氧舱、高气压舱 |
压力 |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IMPa(表压) |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 |
容积 |
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
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
简单压力容器: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称为简单压力容器:
l 压力容器由筒体和平盖、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l 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或者Q345R;
l 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1.6MPa;
l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 1m³;
l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或者等于 1MPa·m³;
l 介质为空气、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蒸汽或者上述气(汽)体的混和气体;允许介质中含有不足以改变介质特性的油等成分,并且不影响介质与材料的相容性;
l 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 150℃;
l 非直接受火焰加热的焊接压力容器(当内直径小于或者等于 550mm 时允许采用平盖螺栓连接)。
注意: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灭火器、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不在简单压力容器范围内。
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安装监检和办理使用登记,但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检合格;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全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定期排放积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隐患后方可使用。
2.2. 电梯
客运电梯、货运电梯、观光电梯等。
2.3. 起重机械
包括电动葫芦、通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等。
2.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堆高车等。
2.5. 压力管道单元
压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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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 |
液体 |
除外 |
同时具备 |
温度 |
气体液化气体蒸汽 |
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 |
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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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 |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IMPa(表压) |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6MPa(表压) |
容积 |
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 |
公称直径小于1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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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
2.6. 锅炉
承热蒸汽式锅炉
2.7. 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其定义和分类如下:
2.7.1安全阀是依靠介质本身的压力或者借助动力辅助装置(气压、液压、电磁等)排出额定数量的流体,以防止压力超过额定安全值;当压力释放恢复正常后,阀门自动关闭再次实现密封的阀门。
安全阀分类
(1)弹簧式安全阀;
(2)先导式安全阀;
(3)杠杆重锤式安全阀;
(4)带动力辅助装置的安全阀。
2.7.2爆破片装置是由爆破片(或爆破片组件)和夹持器(或支撑圈)等零部件组成的非重闭式压力泄放装置。在设定的爆破温度下,爆破片两侧压力差达到预定值时,爆破片即刻动作(破裂或脱落),泄放介质。
爆破片分类
(1)正拱形爆破片;
(2)反拱形爆破片;
(3)平板形爆破片;
(4)石墨型爆破片。
2.7.3紧急切断阀异常或者紧急工况时,依靠介质浓度的感应装置,或者通过介质的压力、流量、环境温度、连接端外力的变化,从而引发阀门自带的切断机构或部件快速动作,实现阀门自动关闭并且需要手动开启的阀门。
紧急切断阀典型结构
(1)过流切断型;
(2)易熔切断型;
(3)压力切断型;
(4)电磁式切断型;
(5)拉断切断型。
2.7.4气瓶阀门是用于控制气瓶启闭与气体流量大小的阀门,包括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用瓶阀、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氧气瓶阀、氩气瓶阀、液氯瓶阀、液氨瓶阀等。气瓶阀门可以作为气瓶上专用的各类阀门的统称,也可以简称为瓶阀。
其他未详尽设备见《特种设备目录》。
3. 特种设备购置阶段注意事项
l 购置前,应履行安全论证,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l 购置时,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必要时,可向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411-87935703)、大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0411-82377799)进行咨询,选择适当的厂家。使用部门切勿擅自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改造或维修。
l 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让供应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中文的产品合格证以及技术档案材料。
l 购买快开门压力容器(如灭菌器)时,应选购带有安全联锁装置的设备。
风险提示:不合格产品、进口设备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无法完成设备注册;无联锁装置快开门压力容器易产生爆炸。(《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4. 特种设备安装阶段注意事项
l 购置后,需要安装的应及时要求安装单位办理安装公告手续。要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商负责安装并调试,切勿自行安装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制造厂商不能负责安装调试的,应选择经制造厂商委托或同意的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资质单位负责安装并调试。施工单位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部门。
l 起重机械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厂商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及调试。新建设备完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方移交时,要将起重机械的随机资料、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表一并移交使用部门,由使用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l 特种设备移交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须将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表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保存,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
l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档案遗失或未办理安装公告,无法办理设备注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5.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要求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报请大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检验,合格后由安装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一个月内准备下列材料前往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保存,使用部门留存复印件。
注册材料要求: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证(原件、复印件盖章);
(2)安装告知单原件(无需安装设备可不提供);
(3)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装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产品数据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查验原件、复印件盖章);
(4)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表(提供电子版);
(5)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复印件盖章);
(6)容缺受理承诺书
办理地点: 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子街道金马路197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市场局特种设备窗口0411-87935703。
凡未办理过注册登记、未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使用地点不在大连的特种设备,应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租赁特种设备注意事项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向有租赁业务并经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厂商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具备检验、检测合格证明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在租赁期内组织定期检验。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与承租部门共同负责,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应资质持证上岗,并服从研究院的安全监督检查。
7.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与作业人员要求
7.1. 每台特种设备需设置安全管理员进行安全管理
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日后的日常检查、定期检验等相关事务,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
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范,做到安全使用特种设备。
7.2. 需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证
拟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证,无此证人员要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要求,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表报名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制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序号 |
种类 |
作业项目 |
项目代号 |
1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
A |
2 |
锅炉作业 |
工业锅炉司炉 |
G1 |
电站锅炉司炉(注1) |
G2 |
锅炉水处理 |
G3 |
3 |
压力容器作业 |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
R1 |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R2 |
氧舱维护保养 |
R3 |
4 |
气瓶作业 |
气瓶充装 |
P |
5 |
电梯作业 |
电梯修理(注2) |
T |
6 |
起重机作业 |
起重机指挥 |
Q1 |
起重机司机(注3) |
Q2 |
7 |
客运索道作业 |
客运索道修理 |
S1 |
客运索道司机 |
S2 |
8 |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
大型游乐设施修理 |
Y1 |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
Y2 |
9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 |
叉车司机 |
N1 |
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
N2 |
10 |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
安全阀校验 |
F |
11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
金属焊接操作 |
(注4) |
非金属焊接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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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特种设备使用阶段注意事项
8.1. 使用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1)制定岗位责任书;
(2)编制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3)编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8.2. 使用部门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档案文件清单;
(2)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3)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定期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5)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6)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处置方案;
(7)操作人员情况登记以及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中《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定期检验报告书》、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技术资料的原件,使用部门保管其复印件以及其他资料原件。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使用部门移交技术档案。
风险提示: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使用特种设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8.3. 定期检验与检查
8.3.1、新购叉车首检应在设备到货后一个月内,将场(厂)内专用车辆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型式实验合格证、产品数据表原件或电子版等材料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其向大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申报检验工作,使用部门需确定现场检验联系人。起重机械、电梯首检由安装单位组织申报。
8.3.2、在用的特种设备,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技术档案资料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的特种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在特种设备检验到期前一个月将检验申请提交至大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通过后技术人员上门现场检验时,由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负责引导。技术档案资料未移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特种设备由使用部门在特种设备检验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年审工作。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维保单位维保人员负责引导检验。
8.3.3、电梯、起重机定期检验前应请维保单位组织自检自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前准备工作。
8.3.4、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至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停用手续。
8.3.5、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大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8.3.6、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厂商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部门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请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进行验收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至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风险提示:超出检验周期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8.4.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实验室每月自查一次,部门每季度自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使用前后都应进行检查。
(1)国有资产管理处检查(或抽查)内容:
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②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③特种设备建帐情况;
④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2)操作人员及所在部门检查内容:
①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②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③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9. 特种设备的延期使用、报废和产权转移
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核验报废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技术档案资料未移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应将该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
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将该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安全技术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10. 事故应急处理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救援措施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凡可自行救援应立即组织救援,并做到边救援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后再向安全保密处报告。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资料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1. 严禁使用的特种设备
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未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的特种设备。
12.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
设备名称及代码 |
检验周期 |
锅炉(1000) |
外部检验 |
一般每年一次。 |
内部检验 |
一般每2年一次。 |
水压试验 |
一般每6年一次。 |
压力容器(2000) |
固定式(2100) |
年度检查 |
每年至少一次。 |
定期检查 |
全面检验 |
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
移动式(2200) |
汽车罐车2220、铁路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 |
年度检验 |
每年至少一次。 |
全面检验 |
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 |
耐压试验 |
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 |
长管拖车2230 |
年度检验 |
每年至少1次。 |
首次定期检验 |
3年(充装A类介质);4(充装B类介质)。 |
定期检验 |
5年(充装A类介质);6(充装B类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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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2300) |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 |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
电梯(3000) |
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
起重机械(4000) |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
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000) |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
大型游乐设施(6000) |
定期检验周期为0.5年。 |
压力管道元件(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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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8000) |
长输管道8100 |
年度检验 |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
全面检验 |
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23条确定。 |
公用管道8200 |
年度检验 |
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 |
全面检验 |
GB1—Ⅲ级次高压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8年;GB1—Ⅳ级次高压燃气管道、中压燃气管道、GB2级管道全面检验最大时间间隔12年;以PE管或者铸铁为管道材料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不超过15年。 |
工业管道8300 |
在线检验 |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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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检验 |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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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按照基于风险检验(RBI)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 |
客运索道(9000) |
客运架空索道 |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 |
客运拖牵索道 |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
客运缆车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 |
全面检验 |
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F000) |
安全阀 |
固定式压力容器用安全阀 |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截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延长校验周期为3年或5年。 |
工业管道用安全阀 |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
一般每年至少校验1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检验周期最多可以延长为3年。 |
锅炉用安全阀 |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检验一次。 |
锅炉上的安全阀应按制造厂的要求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整定和检验。 |
压力表 |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爆破片 |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
限速器 |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
防坠安全器 |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
测量温度的仪表 |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
液位计 |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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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汇总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整改措施 |
依据条款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第十三条第二款 |
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十三条第二款 |
限期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相关工作 |
第十四条 |
限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未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第十五条 |
限期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第十五条 |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 |
第二十三条 |
限期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第二十四条 |
限期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第七十八条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八条 |
立即停止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第二十八条 |
立即停止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第三十一条 |
立即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第三十三条 |
限期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
第三十五条 |
限期按规定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
第三十六条 |
限期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限期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
第四十条第一款 |
限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
第四十条第三款 |
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下,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 |
第四十二条 |
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限期在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限期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限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电梯维护保养行为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四十六条 |
限期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情况下,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 |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立即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限期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