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处内 > 正文

国有资产管理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处发〔 2024〕1号)

时间:2024-01-1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和学校要求,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决策行为,严格执行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大连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校委发2022182号),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落实“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会议形式决策,会议形式为处长办公会(参加人员由处长、副处长、科长、纪检委员)。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应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定、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必须由处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重点工作的确定和执行,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人员内部调整及部门间调动等。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专项工作的设立和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处内重要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全面负责处内行政管理工作,“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处长办公会集体决策。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成熟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续会议再议。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事项负责人及要求办结时限。

第十一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否则严肃追究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记录留作备查。

第十三条 处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要求事项负责人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科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推进决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处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处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处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