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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资处发〔2023〕5号)

时间:2024-01-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作需要,推进处内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大连大学OA公文流转及审批规则等,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领导、履行职务、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以处名义印发的公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科主管处内公文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和对处内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公文包括纸质公文与电子公文。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本处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重要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运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部门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采用信函式红头纸发文,公文由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单位标志。公文使用全称“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原则上不多于四个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顺序由专人负责统一编排管理。按照“国资处发〔20XXX号” (用于上行文及下行文)和“国资处发〔20XXX号” (用于平行文)的规则统一编号。

(三)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四)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五)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六)附件说明。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七)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八)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日期或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九)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十)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请示等上行文、需要受理单位答复的平行文,以及需要接受咨询、回复的下行文应将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附注。

(十一)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的顺序号及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如附件和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二)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三)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四)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处发上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夹带请示事项。

(三)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国资处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以本处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 本处发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时,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必要时抄送相关单位。

(二)一般不以本处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负责人行文,不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三)平行文文种可为函、通知、通报、纪要等,不应使用决定、决议、批复等下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本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公文草拟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本处名义行文时,草拟公文后应填写“大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发文稿纸”。以学校名义行文时,草拟公文后应填写“大连大学发文稿纸”。向学校领导、校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请示或报告工作,草拟公文后应填写“大连大学文件处理表”。

(二)本处上报公文需通过大连大学公文信息系统(OA系统),由拟稿人草拟公文,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行上报。

(三)呈报校领导的请示,原则上主送一位分管校领导,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多位校领导阅批,应根据相关性原则将同一文件先后呈报,严禁一文同时分送。

(四)本处拟制请示、报告,原则上请示正文不超过1500字、报告正文不超过3000字。请示正文需明确该项工作基本背景、制度依据、诉求重点,归纳简明扼要的请示事项或意见建议。相关论证性材料可以附件形式呈现,做到数据详实、背景清晰、政策明确、意见可行。

(五)有明确主管单位的事项,需先送主管单位会签意见,再报校领导。有明确副职校领导分管的事项,如需报送主要校领导,应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六)拟制紧急公文,应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七)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引用已发布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引用日期应该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八)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该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公文中的数字,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一)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二)应注明公文公开属性,类别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十三)涉密公文的草拟,必须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并按有关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处向学校或校内同级单位正式行文,应由采购科统一处理,指定专人对公文草拟规范进行初核。

第十九条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签发人应当对其所签发公文内容的政治性、准确性等负完全责任。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呈报处领导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文件管理员负责统一签收管理。

(二)登记。对收到公文进行合理分类,并作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流转、办理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三)承办。由学校职能部门或校内兄弟院系发送本处的公文,由文件管理员根据公文内容和分管原则批报本处领导批示。

(四)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采购科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催办。公文拟稿人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催办时,可告知采购科,协助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六)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

(一)复核。已经处领导签批的公文,采购科应在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编号。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提倡无纸化办公,原则上不印制普发性纸质公文。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电子公文呈报与发布。根据工作需要与公文属性,处内公文印发后,由采购科在国资处网站中发布。

第二十三条 涉密公文的办理必须在具备保密条件的保密室中处理,并通过纪要交通、邮政纪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复核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大连大学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的时效性。本处原则上自接到公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须说明具体原因并回复意见。紧急公文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采购科对未按时限办理的文件进行催办、督办。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保密办公室或军工科研办公室审批。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拟稿人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拟稿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本处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按照学校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作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作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采购科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起施行。